护理标准
护理标准
思维功能严重障碍,完全不能自控和自理大小便者。因各种原因长期卧床不起,不能下地行走者。
不能自己饮食,一日三餐需护理人员帮助者。
患有高血压\肺源性心脏病\心律失常\脑血管意外等,正处于活动期必须绝对卧床者。生命体征不稳定,随时会出现身体状况变化而需要密切观察者。
因失明或身体障碍,功能严重丧失,生活需特殊照顾者。
患者及家属要求提高护理等级,在各方面给予特殊照护者。年龄在85岁以上者。
思维能力严重障碍,言行不能控制及大小便轻度不能自控者。饮食起居有部分困难需护理人员协助者。
视觉模糊不清或肢体功能障碍行动稍有困难者。
肢体功能障碍导致生活规律失常,自理生活有一定困难需要帮助者。
患有高血压、肺源性心脏病、心率失常,脑血管意外等,但状况稳定,不宜劳累或多活动,日常生活需予以帮助者。
患有轻度痴呆症,脑萎缩等疾病,日常生活需给予帮助者。身体情况尚可,年龄在80岁以上者。
在护理人员的指导下饮食起居能自理者。
在护理人员的督促或帮助下,大小便能自理者。身体思维意识情况尚可,年龄在80岁以下者。
行动自如,意识偶尔不清,日常生活需给予指导和监督者。